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前世今生

2021-12-07

源起

为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消除低质量泡沫,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于2013 年下半年部署工作中强调:在实用新型初审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努力减少对低质量申请的授权,保障对高质量申请的授权。

当其时,实用新型审查部加大对于保护客体和新颖性的审查力度,对明显不属于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的申请,对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的申请,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申请,作出驳回。

演变

鉴于频频出现的虚假专利申请,被用于骗取地方政府补贴,骗取低税收资格认定等不法行为,此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现状

2021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

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提出规范申请的工作重点包括: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代理机构和代理师面临的困局是,还鼓励申请人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吗?

申请人面临的困局是,还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吗?

目前的情况,对于部分申请人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从专利挖掘和布局的角度,申请人确实需要同一系统、同一设备或同一产品进行充分挖掘和布局,这样可能造成多个申请之间,差异仅在于个别技术特征,甚至可能出现说明书雷同的现象。这种情况就很容易被判定为“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但如果合并提交,显然并不符合申请人的专利布局,并不符合国家倡导的高价值专利目标。甚至于,有时候从专利布局的角度,申请人确实需要“化简为繁”,将简单的功能模块,转而拆分为较复杂的器件或构件来搭建,以防止竞争对手走上“羊肠小道”来绕开“围追堵截”,但这样的申请,很容易被判定为“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的非正常申请。显然,在“非正常申请”的压力下,再重视专利布局的申请人,也只能是缩手缩脚地提交申请,惴惴不安地等待审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为避免落入“非正常申请”而想方设法进行技术性规避,既不符合“诚实信用”法定原则,也不符合申请人的经济原则。

笔者认为,无论对于申请人还是代理机构而言,对于提交的专利申请,最重要的是坚持申请案所承载的真实性,即申请案必须基于真实研发,无编造实验数据,无编造技术效果。真的假不了,只要是真研发真申请,即使不幸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也可以在后续程序中进行补救。

另一方面需要代理师协同把关,在专利挖掘和布局中,对于多发明点拆分申请的时候,要注意申请案件之间的差异性。

展望

只有在制度层面,包括国家税收政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等进行调整,削弱直至取消从专利申请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机会;同时,加大事后惩处的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例如,将对非正常申请的认定放在后端,在申请人行使专利权获取资质或认证、获取政府优惠或补贴时,对申请人的专利权进行确权,比如要求提交授权专利第三方检索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等,非正常申请才有可能逐步销声匿迹。